最近有件大事儿,不知道你晓不晓得?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自2018年5月1日起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那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到底有什么要注意的呢?
我们接着往下看↓↓↓
1、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一,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即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同时,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符合第一个条件的规定,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2.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登记?
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这8个月期间里,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由纳税人自由选择的,转登记的程序也是由纳税人发起
3.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转登记纳税人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未抵扣的进项税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纳税人应准确核算,税务机关也应做好辅导,重点关注,共同防范涉税风险。
5.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
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需要强调的是,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并不是要求纳税人重新核算最后一期的涉税数据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会产生少缴税款,也可能会产生多缴税款,都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6.转登记纳税人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发票开具方面,18号公告都有相应的规定
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次,为了解决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方面的实际需求,给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再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7. 转登记纳税人是否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纳税人并不是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转登记纳税人今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就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且,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也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