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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2024年增值税收入约6.57万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8%,此次条例制定对保障增值税法顺利实施具有关键意义。
经过深入研读,小汇发现征求意见稿在五大关键领域带来重大规则调整,这些变化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税务管理策略。
一、混合销售判定:回归交易实质,终结“比例定乾坤”
长期以来,混合销售中主业的判定困扰着很多企业:到底按经营范围还是销售额占比判断?新规则给出了明确答案: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混合销售中“主要业务”的判定标准是: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而附属业务仅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这意味着:
1.销售额占比不再是决定性因素:即使附属业务价值再高,也不改变主要业务的判定。
2.合同实质重于形式:一份合同中同时包含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将按业务实质确定统一税率。
3.判定标准转向交易目的:如商场销售空调并提供安装,核心目的是销售货物,安装只是配套服务,因此整体按销售货物征税。
这一变化终结了以往按销售额比例判断的机械做法,但“交易实质”的主观判断也可能带来新的征管争议。
二、贷款服务进项税依然无法抵扣
此前《增值税法》删除了贷款服务不得抵扣的条款,业界普遍预期贷款利息相关进项税有望获得抵扣资格,征求意见稿彻底打破了这一预期。
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一规定使用了增值税法中的兜底授权条款(“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意味着: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进项税不得抵扣,企业融资成本中的增值税负担无法通过抵扣减轻,与贷款服务相关的税务方案也就失效了。
三、混用资产抵扣规则:500万元分水岭确立
对于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现行政策允许全额抵扣进项税(只要不全用于不可抵扣项目)。新规则引入了金额分界标准:
1.单项资产原值≤500万元: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无需按比例分摊。
2.单项资产原值>500万元: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再按年度分摊计算不得抵扣部分。
这一变化主要影响大型设备、不动产等大额资产购置企业。购置500万元以上资产的纳税人需建立“逐年转出”机制,资产用途变更时需按净值重新计算可抵扣额。同时,政策执行成本增加,会计处理复杂度提升。
四、纳税义务时点:书面合同成为关键坐标
“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这一抽象概念终于得到明确解释,货物销售规则被整合进统一框架:
1.签订书面合同且有付款日期:按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2.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无付款日期:按“应税交易完成当日”确定
应税交易完成当日具体指:
货物销售:货物发出当日
服务销售:服务完成的当日
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
这一变化对电商企业影响最为显著:若“书面合同”采用狭义定义(排除电子订单),电商纳税时点将前移至“发货时点”,与当前按“确认收货”或“结算时点”确认收入的做法形成冲突。建议企业审视现有合同管理流程,确保付款日期条款明确,避免被动适用“交易完成”时点规则。
五、跨境服务代扣代缴:现场消费成免税关键
第四条对跨境服务增值税规则作出重要澄清:“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不属于境内消费,无需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明确了跨境服务增值税征免界限:
免税情形: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如境外参会、境外实地考察)
征税情形:虽在境外提供但在境内消费的服务(如境外机构提供的远程法律咨询、设计服务)
税制走向:从严从细,征管升级
除了上述五大变化,征求意见稿还有多项值得关注的调整:
纳税人分类:自然人直接归类为小规模纳税人;行政单位等非企业单位可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非正常损失:范围扩大至“因违法被没收、销毁的货物/不动产”。
留抵退税:新增36个月未申报视同内销的追征条款。
预缴税款: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售房地产项目明确纳入预缴范围。
这些变化共同指向一个趋势:增值税管理将向精细化、严密化方向发展,企业税务合规成本可能上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不仅是对法律条款的技术性补充,更是我国税制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深度转型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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