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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企业认定

专精特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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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条件 -

(一)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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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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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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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项),或者近两年以来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市级以上专有技术1项以上(含1项),R&D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县)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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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近两年内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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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

凡符合通用标准和一项专项标准的本市中小企业,均可申报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享受政策 -


凡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企业将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尤其可享受市经信委体系项目资金资助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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