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股东分红免税时代正式终结!9月1日起一律按20%代扣个税。
2026年9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同日生效执行。
这份公告字数不多,分量极重。它正式宣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时代,结束了。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按通知期限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该项正是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免征个税的政策依据。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一直享受免税待遇(即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这是改革开放初期吸引外资的配套安排之一。
随着2020年《外商投资法》实施,外资"超国民待遇"进入五年过渡期清理阶段。如今27号公告正式废止这一延续了三十余年的免税条款,标志着外籍自然人股东与中国籍股东在股息红利税负上的全面并轨。
一句话总结:今后外资企业的外籍自然人股东分红,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一样,照章纳税。
从"只分利润不扣税"到"必须代扣代缴",支付流程、账务处理、申报口径全部要改。
实际到手金额将发生实质性变化,分红规划需要重新测算。
尤其是2026年9月1日前已宣告分红、尚未实际支付的,建议尽快确认执行口径(一般以实际支付时点为准),不同时点适用规则不同。
假设某外资企业2026年度拟向外籍股东A分配股息100万元:
也就是说,漏扣的代价,不是由股东补税就能了结的。企业的扣缴义务是刚性的、法定的。
第一步:股东身份穿透核查。 梳理全部股东名册,识别外籍自然人直接持股和通过境外架构间接持股取得分红的情形。
第二步:利润分配安排重测。 对已宣告未支付、拟分配的股息,重新测算税后到手金额,必要时调整分配时点与金额方案。
第三步:支付流程改造。 在分红流程中嵌入代扣代缴节点,确保次月15日内完成申报,避免逾期。
第四步:历史分配合规体检。 排查以往年度是否存在未扣缴情形,评估补税、滞纳金及处罚风险,必要时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政策并轨是大势所趋,但对具体企业而言,这是一次实打实的税负结构与合规流程的双重调整。尤其是计划年内分红的外资企业,时间窗口就在眼前,早一步规划,少一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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