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税务通报了知名化妆师岳晓琳偷税案。网红、明星偷税案本不稀奇,但其中一个细节,让很多老板直冒冷汗:她从自己投资的企业借了90万,多年没还,也没用于公司经营——结果被税务局视同分红,补缴个税18万!这不是个案。
昨天,北京税务通报了知名化妆师岳晓琳偷税案。网红、明星偷税案本不稀奇,但其中一个细节,让很多老板直冒冷汗:她从自己投资的企业借了90万,多年没还,也没用于公司经营——结果被税务局视同分红,补缴个税18万!这不是个案。每一个有股东借款的企业,都可能踩中同一个坑,而且大多数老板完全不知道这个风险。
一、岳晓琳的90万“借款”为什么会涉税?
岳晓琳偷税案中,除了隐匿劳务报酬102万、三年只交了1100元税之外,还有一个更该让老板们警醒的细节:2021年至2023年间,她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家公司累计借款90万元,多年未归还,也没有用于企业经营。最终被税务认定这90万元应视同分红,按20%税率补缴个人所得税18万元。
很多老板看到这里会疑惑:“公司是我的,从公司借点钱,怎么就成了分红?”答案就藏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法规里:年底(12月31日)之前,股东从公司借的钱,如果没还,也没用在公司经营上,税务局就认为你是变相分了红,要按20%交个税。
法规原文: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纳税年度终了:即公历12月31日。无论你是年初借款还是年末借款,只要超过12月31日没有还款,就存在涉税风险。
2)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如果借款是用于个人购房、消费、投资等与公司经营无关的用途,就构成视同分红的条件。
3)税率20%:视同分红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特别注意:这条规定跟企业赚不赚钱没关系!哪怕公司当年是亏损的、账面没有利润可分,只要借款跨年未还且未用于经营,股东照样要交这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亏不亏钱,都不影响这笔税该不该交。
二、股东借款三大误区,你中了几个?
岳晓琳案曝光后,不少老板在后台问小汇:“我账上也有股东借款,会不会被查?”小汇梳理了最常见的三个误区,赶紧对照:
从法律角度看,公司是是独立法人,股东财产与企业财产必须严格分离。即使企业是自然人独资,从公司拿钱也要走程序。随意拿钱,不仅可能被认定为视同分红补税,还可能涉及抽逃出资等法律风险。
还款确实可以避免跨年视同分红。但如果你“年底还、年初又借”,反复操作,税务局可能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你在恶意避税。另外,部分地区对短期借款的核查也在收紧,借款用途是否真实用于经营同样关键。
前面强调过:财税〔2003〕158号文与盈亏无关。公司亏不亏钱,都不影响这条规定的适用。只要股东借款跨年未还、未用于经营,税务就有权让你视同分红按20%补税。
三、企业如何合规处理股东借款?
1. 年底前完成账务清理。 每年12月31日前,对所有“其他应收款—股东”科目进行全面梳理,督促股东归还借款或提供借款用于经营的有效证明。这是防范跨年风险最基础的一步。
2. 确需借款则规范操作。 如需借款,应签订正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用途(注明“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期限及利率,并确保借款实际用于协议约定的经营用途,保留完整的资金流向凭证。
3. 无法归还则转为合规处理。 如果年底前确实无法归还,可考虑通过合法路径处理:一是召开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办理分红手续并依法代扣代缴个税;二是办理增资或转增资本手续,将借款转为股东对公司的投资。
4. 借助专业力量自查自纠。 许多企业的股东借款问题并非故意为之,而是由于缺乏专业财税知识导致的“无心之失”。但税务机关不会因“不知道”而免除责任。
岳晓琳的案件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税务合规无小事,任何一个看似不起眼的“借款”,都可能引发税务稽查。如果您企业账面存在股东借款挂账,不确定是否合规,欢迎随时联系小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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